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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与张建廷、尚苏梅、张云国、白令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张建廷,尚苏梅,张云国,白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建廷,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5月21日,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尚苏梅,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8日,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张建廷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云国,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5月17日,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白令女,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1月4日,住河南省陕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建廷、尚苏梅、张云国、白令女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金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