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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沈子星申请执行胡宗报、王永华民间借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子星,胡宗报,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沈子星,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胡宗报,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子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宗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00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