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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贺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