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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振林与隆尧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林,隆尧县人民政府,赵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43号原告刘振林,男,193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大学文化,现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刘占永,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侄子。委托代理人张少峰,男,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尧县康庄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289449-2。法定代表人李建强,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XX,男,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赵志平,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隆尧县。原告刘振林诉被告隆尧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赵志平土地登记一案,原告刘振林于2015年2月25日向我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刘振林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林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振林负担。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米燕阁人民陪审员  赵素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