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审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庆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庆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委托代理人何国平、李振锋。被执行人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庆寺。负责人王衍清。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4)122号没收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庆寺非法占用的面积为328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永土资罚(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一、责令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庆寺将扩建金刚殿及附属房的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占地面积328平方米;二、没收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庆寺将扩建金刚殿及附属房土地328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三、对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庆寺并处罚款人民币8200元。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1月7日履行处罚决定第三项即交纳罚款82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处罚第一、二项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没收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庆寺非法占用的面积为328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李书丞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