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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吕某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吴萍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