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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力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杨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5)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四川省公安厅警察与被害人谢某某结识并取得信任。201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购房为由,在青羊区苏坡辖区“蓝光音乐shou”小区售楼部骗取谢某某为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20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其他方式向被害人谢某某借款50000元,陆续归还30000元左右,并向谢某某出具共计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条。截至案发,款项未归还。同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四川省公安厅警察与被害人梁某某结识并取得信任。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梁某某借钱共计120000元。被害人梁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身份可疑后,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索要钱款,李某某未还款,仅向梁某某出具一张金额为120000元的借条,借条上书写的李某某身份证号码为虚假。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归还梁某某欠款为由,支付部分首付款后,以梁某某名义采用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大众途观汽车,该车于同年4月21日被转让。被害人梁某某至今仍每月归还5500元分期付款。2014年5月29日,被害人谢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同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瑞星路39号被挡获。公安机关从其驾驶的车辆中搜出解放军作战服等物品,同时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放于家中的警用制服、警械等物品。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称(1)其冒充警察是为了满足虚荣心,是为了与她们达到恋爱目的。之后向她们借款都是在双方有感情基础上对方自愿的,其都出具有了借条,其没有骗取过她们的钱财。借条上的身份证号码是其以前老身份证的号码,并没有虚构;(2)她们后来都知道其不是警察,只是因为其没能及时还钱,她们在其前妻黄某某唆使下才去报案的;(3)其不该以这种方式去谈恋爱,其行为有错,但无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称(1)被告人只有“招摇”行为,没有“撞骗”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2)被告人与二被害人是情侣关系。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只是为了与二被害人恋爱结婚,不是为了谋财。被害人借钱给被告人不是基于被告人是警察身份,而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3)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结识了被害人谢某某、被害人梁某某等女性。被告人明知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他人为其伪造了人民警察警官证、虚构了警衔警号、违规购买了人民警察制服和警用械具,并曾违规驾驶警用车辆,假冒四川省公安厅刑侦警察与被害人谢某某、被害人梁某某交往并发生性关系。2011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结识了黄某某。被告人明知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他人为其伪造了人民警察警官证、虚构了警衔警号、违规购买了人民警察制服和警用械具,并曾违规驾驶警用车辆,假冒四川省公安厅副处级警察与黄某某交往。二人于2012年2月结婚,于2012年5月离婚。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与被害人谢某某交往过程中,以“结婚购房”为由向被害人谢某某借款15万元。2012年9月2日,被告人向被害人谢某某补写了金额为15万元的欠条一张。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人仍向被害人谢某某谎称其“在外执行任务”、“在看守所办手续”。被告人李某某在与被害人梁某某交往过程中,也曾多次向被害人梁某某借款。2014年1月份,被告人告诉被害人梁某某其已经从四川省公安厅辞职。在被害人梁某某的强烈要求下,被告人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害人梁某某补写了金额为12万元的欠条一张。另查明,2014年5月29日许,被害人谢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的前妻黄某某处得知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瑞星路39号被公安机关挡获。同年6月22日,被害人梁某某得知被告人被挡获后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违规购买并放置于其前妻黄某某家中的警用制服2套、警用防刺背心1件、警用手铐1副、警绳1副等物品。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处扣押了解放军制服4套。以上法律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谢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某、夏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和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借条1张、欠条2张、被告人身着警服照片、被告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照片、被告人违规购买的警用制服和警用防刺背心照片、被告人与被害人手机短信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1)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他人为其伪造了人民警察警官证、虚构了警衔警号、违规购买了人民警察制服和警用械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只是向被害人借款,没有骗取被害人钱财,没有谋取非法利益,假冒警察只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只有错,但无罪。本院审核了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因为看他是警察,工作很稳定,比较有安全感。而且他有警服和警官证、而且还有配枪、手铐、警车。所以我没有怀疑过他。于是和他发生了关系……”、“……我觉得数目有有些大,不愿意借给他,他说他是警察,根本不需要担心还不上钱的事情……”),审核了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他穿一件警察短袖执勤服,警服上面警衔、警用标识、警号一应俱全,而且还向我展示了他的警官证。我看见他那副模样,就认定他是警察,开始和他交往,不久后就发生了关系……”、“……一开始,我觉得数额太大,不想借给他。他就对我说他是警察,不可能赖账自己一个月的花销都要四万多,让我放心。我想到他的警察身份,就相信了他,就开始借给他钱……”),审核了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当时谢某某和李某某在耍朋友,怀小孩了,要流产,手术在新都宝光寺旁边一家医院做的,做完后;李某某来接我们……穿的是一件黑色警察制服,有全套的警察标记……”),审核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己的虚荣心作祟,所以我就照了一些穿警服的照片,为了征婚增加吸引力,我把照片发在网上,准备多收点信,在交往后再和她们说实话。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就没有告诉人家我不是警察,造成今天这个后果……”),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同时,本院认为,招摇撞骗罪中所称的“非法利益”,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被告人在2011年同一时间段内谎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多名女性感情,并以各种理由向这些女性借款二十余万元且至今未归还。从被告人的假冒行为和行为后果来看,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3)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某违规购买的警用制服2套、警用防刺背心1件、警用手铐1副、警绳1副等物品,予以收缴。综上,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管理活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某违规购买的警用制服2套、警用防刺背心1件、警用手铐1副、警绳1副等物品,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陪审员  刘族新人民陪审员  吴雅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依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