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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于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陈伟。被告于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于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舒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3元,减半收取2001.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判员 谭 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