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文鹏与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鹏,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194号原告刘文鹏。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全安,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严峰,总经理。原告刘文鹏诉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房款利息、赔偿金及损失6970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创新大厦二期写字间购房预定书第八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鹏在本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警审 判 员 刘延峰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