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谢俊昌诉被告韩要西、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昌,韩要西,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谢俊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要西,男,汉族。被告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贠得欣。原告谢俊昌诉被告韩要西、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韩要西偿还原告本金3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246.6万元;2、判令被告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承但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诉讼请求减少仅偿还本金300万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谢俊昌于2015年5月12日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要西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要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韩要西承担。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