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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15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邱振国、陈秋娥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振国,陈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54号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邱振国,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秋娥,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1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陈秋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秋娥在银行存款53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划拨被执行人陈秋娥在银行存款5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