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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毛志初与蒋立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蒋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毛某甲。委托代理人毛某乙(受毛某甲的特别授权委托),律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甲与被告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毛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毛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由毛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冰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