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毕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毕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毕增,男,于广东省翁源县,身份证号码×××221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翁源县。2012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8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毕增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毕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15时36分许,被告人李毕增携带一黑色背包及印有红牛字样硬纸包裹的2块瓷片来到佛山市禅城区鸿运汽车站一辆大巴车上,采取调包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伍某放在车子行李架上的一台华硕k450e1007cc-sl/84fdox1r笔记本电脑。得手后,被告人李毕增将上述电脑装入其黑色背包内,后在逃离途中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68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赃物发还给被害人伍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毕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64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佛山市积电计算机有限公司销售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提请法院判决移交物品清单,光盘制作说明,证人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伍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5]1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毕增盗窃视频监控录像,被告人李毕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毕增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毕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具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毕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毕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扣押的黑色背包一个、瓷片二块,由暂扣单位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予以没收,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