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12号原告任某某,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