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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执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支行与吴志红、陈莉合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支行,吴志红,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初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穆坪镇穆坪南街36号。被执行人吴志红,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宝兴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4)宝兴民初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