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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行执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骆勇、蒋宏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骆勇,蒋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行执保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骆勇。被执行人蒋宏林。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68658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相应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骆勇、蒋宏林在银行、信用社的相应数额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胜祥审判员  周志安审判员  汤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