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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一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嵩县工信局、杨胜欣等人单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诈骗罪、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胜欣,张某某,贾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一终字第44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胜欣,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28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7月25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灵敏、张怡婷,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27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辩护人吕银果,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诉讼代表人徐贤辉,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5月28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单位受贿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12月11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芦灵伟,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回族,本科毕业。因涉嫌滥用职权、单位受贿犯罪,于2014年6月6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单位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丁某某、杨胜欣、张某某分别犯单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伊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杨胜欣、张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建设、朱战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胜欣及其辩护人杨灵敏、张怡婷,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吕银果,原审被告单位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诉讼代表人徐贤辉,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芦灵伟,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张瑞田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