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芹与郭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芹,郭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81-1号申请人高芹,居民。被申请人郭坤,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芹与被申请人郭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申请人三十日内到期未起诉,被申请人要求解除车辆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坤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连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