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扶沟综投公司与扶沟世通公司、扶沟中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扶沟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扶沟中泰气缸盖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吕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俊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吉凤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扶沟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梁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扶沟中泰气缸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郝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旗、王俊香,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沟综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扶沟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沟世通公司)、原审第三人扶沟中泰气缸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沟中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扶沟综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俊德、吉凤春、被上诉人扶沟世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发亮、原审第三人扶沟中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俊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10日,扶沟综投公司与扶沟中泰公司签订了一份《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将座落在机械工业园内的13、14、15号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8981.25平方米)出租给扶沟中泰气缸盖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三年,自2009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9日,租金按年结算,每年租金538875元。在每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一次性交付。厂房不得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扶沟中泰公司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厂房交还给扶沟综投公司,并保证厂房完好无缺,如需续租承租上述厂房,扶沟中泰公司应提前两个月与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再订协议”。2010年5月扶沟世通公司入住到14号厂房。扶沟中泰公司就14号厂房未与扶沟世通公司签订转租合同,扶沟综投公司也未与扶沟世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扶沟综投公司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扶沟世通公司何时搬出14号厂房的。2013年3月初,扶沟综投公司把园区内的所有厂房卖给郭红军所有,扶沟综投公司未要求扶沟中泰公司承担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原审法院认为,扶沟综投公司与扶沟中泰公司签订的《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厂房不得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扶沟中泰公司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厂房交还给扶沟综投公司,并保证厂房完好无缺。扶沟中泰公司就14号厂房未与扶沟世通公司签订转租合同,扶沟综投公司也未与扶沟世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以扶沟综投公司向扶沟世通公司主张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对扶沟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890元,由扶沟综投公司负担。扶沟综投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改判扶沟世通公司支付扶沟综投公司厂房租金419125.5元,物业管理费13173.5元,合计432299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扶沟世通公司承担。扶沟综投公司的上诉理由为:1、双方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扶沟世通公司承认2010年5月入住14号厂房,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2、其间扶沟综投公司于2011年9月、2012年1月、2012年10月、2013年3月四次给扶沟世通公司下发书面催缴租金通知,并于2013年7月、8月两次书面通知扶沟世通公司腾出厂房,扶沟世通公司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事实清楚。扶沟世通公司答辩称:1、扶沟世通公司搬到园区及撤离园区均是因为政府所迫。扶沟世通公司在2009年12月之前在扶沟县的河南气缸盖厂内承包其车间生产制造缸盖,后由于河南气缸盖厂破产,厂区被拍卖,撤回老长生产。2009年12月受到政府部门干涉,相关部门对老厂区断水断电,迫使扶沟世通公司向扶沟县工业园区机械园搬迁,当时政府承诺免税、免管理费、免房租、水电费优惠等。搬进园区后没有与扶沟综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物业费也是迫于停产威胁。后由于扶沟综投公司刁难,扶沟世通公司被迫迁出。两次搬迁费高达30万元,装饰费10万元;2、扶沟世通公司与扶沟综投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与第三人不存在转租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不具备合同权利义务,不承担偿还租金责任;3、扶沟综投公司与第三人扶沟中泰公司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第三人负有合同约定的责任;4、本案扶沟综投公司起诉超过法定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扶沟中泰公司陈述称:1、租赁合同名义是第三人,但该合同是为了响应政府政策;2、14号厂房是扶沟世通公司独立使用,与第三人无关,其应缴纳相关费用;3、扶沟综投公司在起诉和上诉中均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请求维持一审对于第三人责任的认定处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扶沟综投公司提交有催要欠款的书面通知,本案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依据扶沟综投公司诉请,扶沟世通公司实际使用了位于扶沟县机械工业园区内的14号厂房,使用时间从2010年5月开始,之前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已结清。一审提交的扶沟世通公司交纳的物业管理费记账联3张合计款7184元、厂房租金记账联10张合计款89812元本院予以认定,可视为扶沟世通公司对实际租赁14号厂房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的认可。对于扶沟综投公司要求与扶沟世通公司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按照其与第三人扶沟中泰公司租赁合同标准计算的诉求,扶沟综投公司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从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共11个月,扶沟世通公司实际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96996元,可以推定双方按照每月8818元的交费标准实际履行了租赁合同。2011年4月至2013年2月,扶沟世通公司欠交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总额应为193992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驳回扶沟综投公司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二、被告扶沟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租赁费、物业管理费193992元;三、驳回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5674元,由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扶沟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56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克审 判 员 沈华秋代理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