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献与被告罗昭炯、郑娟娟、杨军、赣州市信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献,罗昭炯,郑娟娟,杨军,赣州市信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1372号原告余献,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罗昭炯,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郑娟娟,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杨军,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赣州市信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罗昭炯,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余献与被告罗昭炯、郑娟娟、杨军、赣州市信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罗昭炯、郑娟娟、杨军、赣州市信裕商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罗昭炯、郑娟娟、杨军、赣州市信裕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余献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