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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可望与被告朱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可望,朱顺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626号原告蒋可望。被告朱顺才。原告蒋可望与被告朱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可望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可望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可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可望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艺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