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可望与被告朱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可望,朱顺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626号原告蒋可望。被告朱顺才。原告蒋可望与被告朱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可望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可望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可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可望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艺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