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910号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熊赐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钟奇,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涓,女,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翁 昕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