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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松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莫云富、沈孔军与沈孔军、董玲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云富,沈孔军,董玲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松商初字第264号原告:莫云富。委托代理人:江君华。委托代理人:胡晶晶。被告:沈孔军。被告:董玲利。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以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优飞,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云富与被告沈孔军、董玲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云富撤回起诉。本案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莫云富负担。审 判 长  陈 骏人民陪审员  陈君卿人民陪审员  毛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廖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