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松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莫云富、沈孔军与沈孔军、董玲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云富,沈孔军,董玲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松商初字第264号原告:莫云富。委托代理人:江君华。委托代理人:胡晶晶。被告:沈孔军。被告:董玲利。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以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优飞,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云富与被告沈孔军、董玲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云富撤回起诉。本案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莫云富负担。审 判 长 陈 骏人民陪审员 陈君卿人民陪审员 毛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廖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