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大商集团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37号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志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大商集团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姜积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文君,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大商集团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庞丹于2015年5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大商集团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