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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虎奔与魏惊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虎奔,魏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何虎奔。被执行人魏惊。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何虎奔现金9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魏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费。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