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虎奔与魏惊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虎奔,魏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何虎奔。被执行人魏惊。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何虎奔现金9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魏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费。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