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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季加余、王中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季加余。被执行人王中芹。被执行人李仕陆。被执行人郝学臻。被执行人季正正。被执行人李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六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2903.2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2903.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