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慧玲与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呼噜斯太嘎查呼噜斯太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玲,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呼噜斯太嘎查呼噜斯太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吴慧玲,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呼噜斯太嘎查呼噜斯太小组,住所地:翁牛特旗。负责人才音乌力吉,系组长。原告吴慧玲与被告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呼噜斯太嘎查呼噜斯太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