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克鹏与王小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鹏,王小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徐克鹏,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小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克鹏与被告王小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克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克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徐克鹏已交纳,本院给原告退还25元。审判长  花新军审判员  龙宏云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爱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