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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王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已经与被告李某某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俊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