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文团与王兴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团,王兴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王文团。被告王兴龙。原告王文团诉被告王兴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忆馨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兴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团诉称,被告王兴龙于2014年1月24日前欠原告王文团人工费17000元整,并出具了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于1月后还清。如今已经超过约定期限,经原告王文团多次催要,被告王兴龙至今分文未给。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兴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王兴龙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王文团木工活人工费17000元整。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木工王文团17000整(壹万柒仟元整),缔凡装饰王兴龙,2014.1.24”。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被告王兴龙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王兴龙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团为被告王兴龙的装璜公司干活,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7000元整,有原告举证的被告王兴龙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原告催要欠款,被告王兴龙应当及时给付,久拖不付,应当承担给付欠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王文团要求被告王兴龙偿还欠款人民币17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兴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兴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文团欠款人民币17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借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敏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