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沈旗红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旗红,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22号原告:沈旗红,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刘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旗红诉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旗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旗红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