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2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