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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付与王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王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王付,农民。被告:王义君(曾用名王义军),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付诉被告王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