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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孟占东犯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占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银刑初字第62-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占东,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宝、王婷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占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军、胡凤莲、李婷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福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军、胡凤莲及其诉讼代理人安峰、朱丽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婷婷及其诉讼代理人张保全,被告人孟占东及其辩护人徐宝、王婷婷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对部分事实进行补充侦查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孟占东等在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因土方施工问题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孟占东持“手枪”(未收集到案)指向被害人陈某甲,陈某甲等人遂持消防斧围堵孟占东。孟占东便上车迅速启动车辆欲逃离,将车向后倒了几米又向前行驶,将被害人陈某甲碰撞到了另一辆车的左后部致陈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系创伤休克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孟占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占东辩称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当时车速太快,没有将车刹住,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占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孟占东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被告人孟占东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系自首,当庭认罪、真诚悔罪,被害人存在过错,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中午12时许,在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丰庆沟附近,被告人孟占东与被害人陈某甲因正源北街绿化带土方施工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孟占东从车上拿出一把手枪(未收集到案)指向陈某甲,陈某甲等人遂从车上拿出消防斧围堵孟占东,孟占东便迅速驾驶宁ANF9**号现代越野车向后倒了几米又向前行驶,宁ANF9**号现代越野车左前部撞到陈某甲右小腿部,致陈某甲倒地后死亡,孟占东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孟占东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系创伤休克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损伤符合机动车作用损伤特征。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孟占东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亲属又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孟占东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14日14时06分,有人向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报案称,当天上午11点30分左右,陈某甲在金凤区正源北街丰登农庄对面公路干活,因填土问题与当地农民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当地一农民驾车将陈某甲撞倒当场死亡,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过公安机关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1)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4日14时许对金凤区正源北街路边(东侧为丰庆沟、新丰队土地,南侧1000米为沈阳路,西侧为新丰一队土地,北侧200米为贺丰公路)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案发现场由路东向西第一、二车道间路面上侧卧一具男尸,尸体右腿裤腿破损,右小腿有一处创痕,尸体头部下方有一长2米、宽0.5米血泊,尸体东侧12.8米处路基斜坡上提取泡沫块一个,上有血迹。现场提取血迹三份、尸体东侧路基斜坡上提取泡沫填充物一个、尸体南侧路面上提取塑料、橡胶碎片五件。(2)对晋AL15**号大众途锐车进行勘查,见晋A.L15**车后保险杠左侧接缝处明显不均匀,接缝处下方红色反光条部分缺失;后保险杠左侧轮窝内卡子损坏,保险杠轻微上翘。(案发后该车移动过)。(3)对被告人孟占东驾驶的宁ANF9**号现代越野车进行勘查,见该车正面两大灯清洗装置外壳不见;中网左侧有一处斜向划痕,左下方贯穿至左大灯罩上,左前大灯罩上有一处上、下方向划痕;大灯内反光罩有多处新鲜纹。车前保险杠左侧与左前叶子板处变形,保险杠左侧大灯下方有两处红色可疑斑迹,叶子板两处塌陷,上方有划痕,左前轮的轮眉装饰条脱落,用于固定轮眉装饰条的卡子损坏。3.银公物鉴尸字(2014)0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尸表检验,被害人陈某甲左枕部检见7cm×5cm头皮挫伤,颈部无损伤。距足底33.2cm,右小腿中段内侧见3.5×3.2cm挫伤,其中见2cm挫裂创,扪及骨折。根据法医检验尸体所见创伤部位、形态特征等分析认为,陈某甲头部及右小腿损伤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余擦挫伤擦蹭、磕碰可以形成。被害人陈某甲主因钝性暴力作用致右小腿粉碎性骨折、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胸腹部脏器损伤(肺出血、胃壁挫伤、后腹膜挫伤、肠系膜挫伤)为致命伤;其余擦挫伤为非致命伤。上述损伤符合机动车作用损伤特征。鉴定意见:陈某甲系创伤休克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损伤符合机动车作用损伤特征。(2)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4.银公物鉴血醇字(2014)666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经检验被害人陈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5.银公物证鉴字(2014)062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送检现场尸体南侧地面血泊血斑、现场尸体东2米地面甩溅血斑、现场尸体脚部南侧地面血泊血斑、现场尸体头部下地面血泊血斑、现场尸体东侧5.1米处地面甩溅血斑、现场尸体头部下塑料残片上血斑、现场泡沫上血斑检出的DNA分型一致,且为陈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送检宁ANF9**黑色现代越野车前保险杠左侧两份可疑斑迹擦拭物未检见人血,经DNA检验未获得基因分型,无法比对。(3)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孟占东处扣押黑色现代维拉克斯越野车一辆,从证人蔡某甲处扣押消防斧二把。7.银川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源北街十五标土堆量,证实经银川市绿化养护管理站统一招标,正源北街15标段(北绕城高速至大连路南侧)道路景观林带建设工程由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建设。8.土方工程承包合同,证实发包人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公司与承包人张维卿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合同,约定由张维卿负责正源北街15标段地块的土方填充、机械平整工程。9.丰登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孟某甲等人挡工的土地土方回填工作均由银川市园林局园林绿化管理站负责,丰登镇政府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方与村民之间发生的矛盾进行调解,并未参与土地渣土回填具体工作。丰登镇新丰村与丰登镇政府就涉案工程也未签订任何协议。10.银川市绿化养护管理站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金凤区正源北街15标段绿化带用地的使用权属于银川市园林局,土方填换、绿化种植等工程统一公开招标后,由中标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实施。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1)被害人陈某乙丈夫。2014年5月14日蔡某甲打电话通知其,其到现场看到陈某甲在正源北街路东边躺着,旁边流了很多血。过了一会,殡仪馆的车过来将尸体拉走了。(2)公安机关组织李某某对被害人陈某甲的照片进行辨认,李某某确认被害人就是其丈夫陈某甲。12.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3日下午,其通过合伙人张三介绍从贺兰县一个叫赵天新的人手里承包了正源街丰登农庄对面公路边的土方平土填土工程,是张三和赵天新签订的施工合同。5月14日早晨大约11点其到了施工现场,张三和陈某甲已经在现场指挥施工。大约11点30分,来了五六个人,其中有一个老汉挡住其施工的铲车不让干,说其干活的地方是他们家的地,其看没有办法就停下来,打了110报警,丰登镇派出所来了两个民警,给挡住施工的几个人说了不让随意阻挡施工,不许打架,让其和挡工的人去乡政府处理,派出所的民警就离开了。离开之后,其和他们中间的一个人坐在其的车上商量处理这件事情,其提出给他们点钱,其继续施工,他们不同意,没有谈成。其正在说的时候,陈某甲在公路中间和对方的两个小伙子吵起来,其看他们想扑着打架,其就下车把他们往开拉,对方的一个小伙子从身上掏出一个短枪(大约20厘米长,颜色像是古铜色),用枪指着陈某甲说要打死陈某甲,陈某甲就喊着说把拿枪的人看住,让打电话报警,对方拿枪的小伙子上了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车头面向南,在公路的东侧。上车以后,那个小伙子开车向北倒了一段,向南直接向着陈某甲就开了过来,大约距离陈某甲有三米远,陈某甲双手拿着两部手机,看见车的时候,陈某甲下意识抬起了双手挡车,已经躲避不及,车直接就把陈某甲撞倒了,车撞上陈某甲以后,推着陈某甲又挤到了路东侧的一辆黑色越野车上,陈某甲摔倒在地,那辆撞了陈某甲的车没有停车,轰着大油门向南跑了。其赶快过去看陈某甲,陈某甲的嘴里、耳朵、鼻子都在出血,人已经没有意识了。其当时看到从陈某甲车上共拿下来两把消防斧。13.证人蔡某乙的证言,证实(1)2014年5月14日中午12时许,陈某甲给王某某打电话让他到金凤区正源北街农庄向北400米的一个工地上。王某某就叫其和他一起开上陈某甲的车,到沈阳路与正源北街交叉口向北走一公里。到了以后,其听见一个警察说“你们不要吵了,有什么事情下午14时许,到当地政府协商。”说完警察就走了,其和王某某坐一辆车,陈某甲和蔡某甲坐一辆车,准备走的时候,陈某甲又从车上下来,走到对方的人跟前不知道在说什么,其几个人也从车上下来,其和王某某、蔡某甲走到陈某甲跟前,站在陈某甲后面,其看见坐在黑色现代越野车的一个穿着白色T恤男的从车上下来,还有一辆蓝色大众车上也下来了两个男的手里拿着刀,走到陈某甲跟前说了几句,他们两个人就喊起来了,那个穿白色T恤的男的从腰间掏出来一把黑色的手枪指着陈某甲的头,那两个拿刀的男的站在那个穿白色T恤男的后面。有一个老头(其听到那个老头说那个穿白色T恤的男的是他儿子)将他们拉开以后,那个穿白色T恤的男的和那两个拿刀的男的都上车准备走,其先开车挡到那辆黑色现代越野车前面,没有挡住,其、王某某、陈某甲三个人从车上拿了三把消防斧,其和王某某站在黑色车的车头打电话报案,陈某甲在车的东边站着,黑色越野车向后倒了一下,陈某甲跑到车的右前方挡车,黑色车就向陈某甲撞过去,将陈某甲撞飞了有四、五米远,黑色的越野车就直接开着向南跑了。120来了看了一下说人已经死了,之后就走了。(2)穿白色T恤的男的,身高1.75米左右,体型中等,开的黑色现代越野车车牌号是宁ANF9**,当时撞陈某甲时没有踩刹车直接撞的。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1)2014年5月14日中午12点多,陈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将施工道路上的渣土给他拉过来,其刚到正源北街丰登那边找到陈某甲的时候,其看到派出所的民警正在调解,发现当地农民不让外人把土方拉到这边,他们要自己拉土方来填坑,陈某甲身边的一个姓蔡的哥哥,已经和政府签订好合同,将这块地承包下来做绿化工程,两边协调的不好,就开始吵架了。派出所的民警协调了一会就走了,刚走没一会,陈某甲又和对方吵起来,对方还是不让陈某甲拉土方,吵着吵着对方当地农民中的一个男子,将自己身上穿的外套脱下来放到他们开的一辆黑色的现代越野车上,从车上拿了一把黑色的铁制手枪下来,拿枪指着陈某甲,对方旁边跟着的两个男子其中一人从车上拿了一把刀下来,陈某甲就叫其和姓蔡的哥哥,其和姓蔡的哥哥就从自己车上一人提了一把消防斧下来,准备保护陈某甲,对方那个拿枪的男子就回到自己车上,陈某甲就说,对方拿的枪打110报警,说完他就挡在对方那个拿枪的男子前面,那个男子开车直接将陈某甲撞倒,从陈某甲的身上压过去,那个男子就开车跑了,陈某甲就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过了大概半小时,120的车赶过来看了一下,说人已经死了,没有救治的必要。(2)开车撞陈某甲的那名男子身高1.7米左右,体型中等,短发,三十岁左右,开的是一辆黑色的进口现代越野车,车牌号是宁AXX9**,前面两个字母没看清楚。1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4日10点多,孟占东开车拉着其到金凤区正源街孟占东家鱼池处,孟占东将车头朝北停下,其看到孟占东的家人和对方正在争吵,孟占东过去后对“蔡老二”说“你们跑到我们家这垫土干嘛?”“蔡老二”说他们已经和招标公司签订了协议,他们就要垫土。孟占东就说他们也准备当天下午2点左右和对方约好去招标公司签协议。孟占东不让对方垫土,陈某甲非要垫土,两个人就开始骂架,陈某甲打电话开始叫帮手过来。过了十几分钟,派出所的人过来调解,派出所的人让陈某甲他们下午两点左右去丰登镇政府找镇长签字,签完字再来垫土。“蔡老二”就让其去给孟占东说情,其说不可能,这是别人家的田。“蔡老二”就又问其孟占东是混社会的,其说孟占东没有混社会。陈某甲就让下车,陈某甲下车对后边的一辆车上的人说“把东西提下来”。陈某甲往车后走了两步,手里提着消防斧往孟占东车上扑,他后面和右侧都有一名男子提着消防斧,其就赶紧把陈某甲抱住,让他不要冲动,有什么话好好说,陈某甲不听,一个劲的就往孟占东的车上扑去,其听见陈某甲说“你有本事开”,其转头一看,孟占东站在车旁边,手里拿着一把手枪指着陈某甲,接着孟占东就上了自己的车,刚上去,陈某甲这边有一个男子手里提着消防斧冲到孟占东车跟前,就拽车门,孟占东将车门关住,陈某甲就喊“将车堵住”,其就看到一辆轿车堵到了孟占东的车前,孟占东的车往后倒了一下,其就把陈某甲放开了,陈某甲往孟占东的车上扑了过去,孟占东开车就撞到了陈某甲,陈某甲倒地了,具体撞到陈某甲哪里,其没有看到,孟占东就开车跑了。16.证人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4日中午12点多,其和其弟弟孟某乙去丰登镇新丰一队路边拦向其田里填土的人,其看到有一辆铲车在其田里推土,有三辆农用车往其田里填土,其就走到一辆农用车的跟前,问车里的人谁让他们往田里填土,车里的人就指着死者说是他,死者就过来了,说园林局让他们填土,其就让他们将相关文件拿出来,死者就说园林局给他们出了文件,他们没有找乡政府,其就说乡政府同意是让其填土,不许在其田里再继续填土。这时其儿子开着车就过来了,将车停在路的东边下了车,走到其跟前,就问其谁在田里填土,其就指着死者,其儿子就过去和死者产生争执,还差点打起来,其过去就将其儿子拉开,死者就开始打电话,并骂骂咧咧让其儿子等着,其和其儿子就在田里等着没走。过了十分钟,有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三个小伙子走到死者跟前,死者就带着三个人走到其儿子车跟前,死者就指着其儿子说不是打架吗,让其儿子下来,其儿子就在车上将一个玩具枪拿下来,指着死者让他们来打,死者就指着其儿子说敢吓唬他,转身就回到他们车上,他们每人手里拿着一把砍斧,要过来砍其儿子,其儿子就掉头跑回到车上,将车启动往南边开去,死者最先冲上去拦其儿子的车,其看到死者被其儿子车撞飞了,其儿子开着车没有停就往南边开去。其儿子叫孟占东,开着一辆黑色的帕拉丁汽车,车牌号其只记得三个数字是911,车是别人顶账过来的。其儿子拿着一把黑色手枪,大概长20公分,是塑料枪,给其孙子买的玩具。对方从车上每人拿了一把长1米左右的砍斧,斧头是黑色的,斧把子是木头的。17.证人孟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4日早晨10点多,其儿子孟某丙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在其工地卸土,让其过去看看,其就去正源北街和丰庆路交叉口附近路边的工地,其看见有人在工地卸土,其就挡住不让卸土,对方就说不行,非要垫土,其挡不下来,其就给孟占东和他爸孟某甲打电话。过了20分钟后,孟占东就来到工地,挡着干活的人不让对方卸土,他们就停下来,有一个人说不行要卸土,其和孟占东还是拦着不让他们卸土干活,对方的人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孟占东和对方吵起来了,孟占东和对方其中一个人都要扑着打,结果都被拦下来,派出所民警说下午2点钟镇上上班后,一起去镇上,让镇上给解决谁来干这个活。说完后派出所就开车走了,派出所的车刚走,其就看见车上下来四个小伙子,这四个小伙子下车后就骂孟占东说“你不是找人么,你不是歪的很么,你来么”。孟占东听后就下车和对方对骂着要扑在一起,其和孟占东的父亲一起就上去拉他们,孟占东和其中一个扑在一起,当时也没有打,另外三个小伙子就从他们自己的车上的后备箱里拿出了三个板斧,和孟占东扑着的这个人也回头拿板斧去了,他们拿好板斧后都朝着孟占东走来,其就抱着其中一个人,孟占东看见他们都拿着板斧就跑到车上,其抱着的这个人一把将其推开,推开后这个人就向孟占东追去,孟占东将车打着,往前开的时候就将这个拿斧头的人撞倒在地上了,孟占东就往正源南街方向开走了。18.证人孟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4日早晨10点多,孟某丙的父亲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在地上垫土方,让过去看,孟某丙开车拉着其去了正源北街与丰庆路交叉口的工地,到了工地后孟某乙在场,还有施工的几个人,过了一会儿其爸孟某甲来了,又过了一会儿孟占东开车来了,孟占东就去场子里看了一圈,看完之后就问旁边几个工地上的人说谁让来垫土的,工地人说他们就是来垫土方的,孟占东就喊着说“这活是我们的,为什么你们来干”,对方的人就说“我就要干这个活”,其爸孟某甲就说“这个活是镇上给我们的,地是我们自己的地”,对方听后就说“不管这些,我就要干这个活”。过了十几分钟,派出所来了就询问情况,在询问情况的时候,双方都吵起来,在起冲突的时候被派出所的人拦下来,派出所就告诉双方下午14点去镇上解决这个事情,完后其就和孟某丙离开现场回家了。过了二十几分钟,其家门口就来了一拨人说要找孟占东,没有找到就走了,其就找到孟某丙让孟某丙拉其去正源北街,到了正源北街后其就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其爸坐在路边,孟占东也不见了。孟占东当时开着一辆现代维拉克斯越野车,车牌号宁ANF9**。19.证人孟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其开车往新城走的路途中,看见有七、八个小伙子在其地里垫土,路边还停着几辆拉土车,还有一辆装载机在其的地里推土,其就给其父亲孟某乙打电话告诉情况。其就开车回到其地里,其没下车,发现拉土车和装载机都不见了,其看见其父亲孟某乙,还有孟某丁,三、四个其不认识的小伙子,路边还停着几辆小汽车。过了一会,孟占东开着车来了,其看见他们一直在那里不知道说什么,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派出所的民警给双方调解好了以后,他们就走了,其一看没什么事情,其和孟某丁两个人就回家了。后来其和孟某丁又返回其地里,看见地上躺着一个人,其父亲告诉其是孟占东开车撞人的。孟占东当时开着一辆现代维拉克斯越野车,车牌号宁ANF9**。20.证人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丰登镇派出所民警。2014年5月14日上午11点47分,其在单位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称正源北街丰庆沟桥南面有当地村民阻挡施工,其和协警苏宏亮开车赶到现场,经了解是丰登镇新丰村村民孟占东和家人阻挡蔡某甲等人垫土方,其告知双方下午2点到丰登镇政府解决,双方表示同意,其离开现场。当日下午13时许,其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称正源北街丰登镇农庄有人打架,其和协警苏宏亮赶到现场后,看到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不动,头部在流血。120到现场后,医生经抢救后说人已经死亡了,其就赶快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2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丰登镇政府镇长。2014年5月14日中午,其听说新丰路段出事了,就赶往现场,到了现场,见到孟某甲后,他说害怕施工方施工后,他家之前填土的土方就没有了,他家就挡工,与对方施工方发生了纠纷。22.证人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银川市绿化养护站副站长,金凤区正源北街两侧的绿化项目由绿化养护站负责。在2014年4月17日绿化养护管理站组织人在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内招标,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东侧的土方交由他们来施工,由于去年正源北街新丰路段西侧的土方是当地农民回填的,当地农民也要干东边的回填土方工程,于是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当地农民交涉了,但是因为价钱原因没有交涉成功,后来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就自己施工了,后面的事其就不清楚了。23.被告人孟占东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4年5月初,园林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其家里说其去年在正源街丰庆路的西边路上填土方缺了700方土,让其今年把去年的700方土补到东边的地上,并且还让其继续干东边的土方,给其划了200米地,说好的是一方是16元钱。5月13日,丰登镇的镇长还有园林局的工作人员、其村上的村民都在一起商量好每车土是260元,园林局姓张那个人给其说让到单位签订合同。5月14日11时许,其三叔给其打电话说给其划好的200米地上有人在填土,其就开着其的小车带着村上的徐柳一起去了,到了金凤区正源街丰庆路南边公路上,现场上有其三叔,其爹,其大哥,还有其三叔的儿子挡住不让人填土,对方有三、四个人都在路边的车里坐着,其就特别生气,过去和那三、四个人说谁让在这里填土的,那三、四个人说“这是共产党土地又不是你们家的地”,其就给他们说不让他们在这里填土,那三、四个人就说偏要在这里填土,其就拦住不让他们填土,那几个人中的其中一个人就坐在车里打了几个电话。过了一会丰登镇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民警来了后,又过来两辆小车,车里下来了五、六个人。其和对方吵架,那五、六个人就扑上来准备打其,其爹就把他们拉住,其就用脚踢了对方一个男的,但是没有踢上,被派出所的民警拉开了,派出所的民警又把其叫到一边给其说让其下午14时许去镇上协商这个事情,其看见他们人多准备想打其的意思,其就给民警说“你让他们先走”,民警说他没有那个权利,后民警就开车走了。其就坐在其的车里,对方五、六个人都从车里提着消防斧往其车跟前走,其看见他们冲过来了,其就从车的后排垫子底下拿出来一把其买的塑料枪,指着那些人说“你们来”,对方的几个人就用讽刺的笑容说还拿的枪,其一看见对方几个人已经把其拿的塑料枪揭穿了,其三叔就过去把那人拦住,其就把车启动着倒车,倒了大概有三、四米,其就把车刹住了,,那个人把其三叔甩开,就扑向其的车,过来挡其的车,对方还有几辆车也过来堵截其的车,其也特别激动,挂了前进挡打了方向盘向前开了,其的左前侧轮胎上方的位置就撞到了那个男的的身体左侧,紧接着就将这个男的撞到一辆大众途锐车左后侧位置,两辆车把那个男的挤了一下,其的车继续向前开,其从反观镜看见那个男的已经摔在公路上,其就一直开车把车停到了九中对面小区楼底下。其拿的枪是塑料枪,是其给其小侄子买的,其车停下来后就将枪扔了。其开了一辆黑色现代维拉克斯越野车撞的人,车牌号是宁A后面三个数字是991,前面的字母想不起来了。2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孟占东指认作案车辆及作案现场的情况。2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孟占东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6.接处警登记表,证实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丰登镇派出所于2014年5月14日11时47分和13时00分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到金凤区正源北街丰庆沟桥附近出警情况。27.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孟占东到公安机关投案。28.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孟占东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甲亲属十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占东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驾驶车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占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孟占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孟占东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在场证人证言、被告人孟占东的供述结合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孟占东在明知被害人围堵其驾驶的车辆时车辆继续前行会伤害到被害人,却没有采取制动、避让措施,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了被害人陈某甲被撞死亡,从案发起因、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及后果可以认定被告人孟占东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孟占东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孟占东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被告人孟占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占东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孟占东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占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二、犯罪工具宁ANF9**黑色现代越野车一辆、扣押的消防斧二把予以没收,宁ANF9**黑色现代越野车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郭 鹏审判员 刘 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