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永安与杨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安,杨正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王永安。被告杨正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安与被告杨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永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龙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