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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626号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9层916号。法定代表人:郭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考,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295号。法定代表人:井志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后由原告��担105.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