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美矿、黄姆壬等与黄安强、黄加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黄美矿,农民。原告黄姆壬,农民。原告黄丽音,农民。原告黄丽旗,农民。原告黄恩健,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明脱,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丽柏,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安强,农民。被告黄加习,农民。被告黄姆勇,农民。原告黄美矿、黄姆壬、黄丽音、黄丽旗、黄恩健与被告黄安强、黄加习、黄姆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凌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周志荣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美矿、黄姆壬、黄丽音、黄丽旗、黄恩健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已互相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美矿、黄姆壬、黄丽音、黄丽旗、黄恩健的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美矿、黄姆壬、黄丽音、黄丽旗、黄恩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美矿、黄姆壬、黄丽音、黄丽旗、黄恩健负担。审判员  陆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志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