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六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水现军、王清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现军,王清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68号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城关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韩忠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钦,系该公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请求和解等。被告水现军,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被告王清军,男,汉族,1970年3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水现军、王清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水现军、王清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运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