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相梅与被执行人徐江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相梅,徐江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255-4号申请执行人吕相梅,女,1961年9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雪委。被执行人徐江淑,女,1954年1月2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龙门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延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江淑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借款本金10000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等770元;3、执行费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字第1255-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徐江淑名下位于龙井市开山屯镇南山街12分会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龙井市房权证开字第4005**号,产籍号为2379-4号,建筑面积为35.20平方米的房屋。2014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字第1255-2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江淑名下位于龙井市开山屯镇南山街12分会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龙井市房权证开字第4005**号,产籍号为2379-4号,建筑面积为35.20平方米的房屋。2014年9月25日,本院委托延边天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696元(单价105元/平方米)。2015年3月10日,本院委托吉林银龙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3696元。2015年4月20日,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吕相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徐江淑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相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延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