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立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麦挺与吴川市纪委监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立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麦挺,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麦挺诉吴川市纪委监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吴川市塘尾街道办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并故意伤害起诉人,造成了起诉人严重的精神伤害。起诉人因此多次向吴川市纪委监察局投诉要求处理,但吴川市纪委监察局没有履行其监管职责,使起诉人精神上更加痛苦。现向法院起诉吴川市纪委监察局,要求1.依法确认吴川市纪委监察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2.判决吴川市纪委监察局赔偿起诉人麦挺精神损失费伍佰千万亿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且行政诉讼针对的应是行政行为。本案中的被起诉人吴川市纪委监察局属于中国共产党的机构,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同时,被起诉人吴川市纪委监察局依据《信访条例》对起诉人麦挺进行的答复,也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麦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和梦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代理审判员 岳凌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