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989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3年8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华,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华燕,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男,生于1976年6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佑成,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