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董朝瑞与赵建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朝瑞,赵建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董朝瑞。被执行人赵建能。董朝瑞与赵建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嵩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33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5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嵩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近期行踪及财产线索。将以上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嵩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审判员 岳锦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