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尚方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李红梅,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尚方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诉被告尚方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梅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