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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占小雨与於锁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小雨,於锁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占小雨,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於锁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占小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於锁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於锁根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占小雨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於锁根归还借款206800元及利息6531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449元、执行费4063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除其位于宣州区某小区住房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该财产暂时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