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康美兰与杜晓曦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美兰,杜晓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康美兰,女,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王德虎之母,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杜晓曦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晓曦在银行存款41851.8元(赔偿金41331.82元,执行费519.9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若峰执行员 唐力军执行员 高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