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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傅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丰永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