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傅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丰永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