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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耀国、杨建斌等与丁章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国,杨建斌,唐瑞虎,杨春玲,丁章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国。申请执行人杨建斌。申请执行人唐瑞虎。申请执行人杨春玲。被执行人丁章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鹿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耀国等四人与被执行人丁章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应裁定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恺审 判 员  王有才代理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