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二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邢楠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甲,刘某某,曹某丙,邢楠,李涛,索丹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二终字第8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男,汉族,1953年7月5日出生,河南省滑县人。系被害人曹某乙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河南省滑县人。系被害人曹某乙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丙,男,汉族,1997年10月1日出生,河南省滑县人。系被害人曹某乙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楠,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丹凤县人,外来务工人员。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盂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男,198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丹凤县人,外来务工人员。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盂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索丹涛,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丹凤县人,外来务工人员。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盂县看守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楠、李涛、索丹涛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刘某某、曹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阳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邢楠、李涛、索丹涛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刘某某、曹某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1月13日凌晨0时许,因为李涛之前在曹某乙修理厂更换配件一事,邢楠、李涛、索丹涛三人酒后经李涛提议,邢楠驾驶车牌号为蒙A3L8**的黑色现代汽车,来到曹某乙的汽修厂。邢楠、李涛下车来到曹某乙居住的房门外,敲门将其叫醒,邢楠质问曹某乙为何骂李涛,曹回答:“你们喝酒了,有事明天再说。”李涛遂上前推打曹,而双方发生争执。吵闹声将在修理厂居住的被害人郝某某、牛某某、张某某吵醒,几人先后出门查看情况劝阻被告人殴打曹,双方发生互殴,此时一直在汽车里的索丹涛也下车参与。在此过程中,邢楠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张某某的左鬓角捅了一刀,在郝某某的左腹部捅了两刀,头部捅了一刀,在牛某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在曹某乙的左下腹捅了两刀。李涛在与郝某某厮打时,随手从地上拿起一个齿轮向其头部砸了两三下。索丹涛手持铁棍准备殴打牛某某时,被曹某乙的妻子刘某某发现,经二人一番拽扯,铁棍被刘某某夺下。当曹某乙被捅伤倒地后,邢楠、李涛、索丹涛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在途经太原附近的高速路上,邢楠要求索丹涛将其作案时使用的匕首丢弃于途中。2013年11月14日,三名被告人经合意准备投案时,被西安市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曹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伤左下腹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郝某某构成轻伤;牛某某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1、被告人邢楠作案时穿着的衣裤原物各一件;2、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邢楠在孟县看守所,分别对6件不同的上衣和6条不同的裤子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邢楠指出3号照片中的上衣和4号照片中的裤子就是案发当日其穿着的衣物。二、书证1.阳泉市盂县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实受害人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00时59分报案称:当天凌晨其与曹某乙、郝某某、牛某某被捅伤曹某乙伤势过重死亡;以及公安机关立案出警情况。2.归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太乙路派出所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环北路小北门外环城公园将网上追逃的三名被告人抓获的情况。3.入所体检表,证实三名被告人入所时的身体状况。其中被告人李涛颈部、背部、右脚踝有划伤,经核实,均系案发时打斗致伤;被告人索丹涛右胸、左大臂各有一纹身,其它均无伤病。4.陕西省丹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邢楠自首有关问题的说明,证实案发后,丹凤县公安局作为三名被告人的原籍地公安机关,接到案发地公安机关孟县公安局配合抓捕的请求,并在事后给被告人邢楠的父亲及其本人做工作,劝说其积极投案,邢楠亦表示要回丹凤县投案。案发次日邢楠、李涛、索丹涛在西安市被抓获。5.户籍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和三名被害人的自然情况。6、曹某乙的妻子刘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书写的收据、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孟某某代三名被告人向曹某乙支付45万元赔偿金,双方达成协议。7、郝某某于2014年1月8日书写的收条、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孟某某代三名被告人向郝某某支付3.2万元赔偿金,双方达成协议。8、牛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书写的收据、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孟某某代三名被告人向牛某某支付3.15万元赔偿金,双方达成协议。9、扣押清单证实现扣押汽车一辆。10、寻找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11月22日依法在被告人邢楠、索丹涛带领下对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寻找作案工具未果的情况。11、辨认笔录,证实:①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邢楠在孟县看守所,分别对6件不同的上衣和6条不同的裤子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邢楠指出3号照片中的上衣和4号照片中的裤子就是案发当日其穿着的衣物;②2014年4月3日,被害人牛某某在孟县公安局,对12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牛某某指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案发当日用刀捅伤其本人的男子(7号照片中的男子正是被告人邢楠);③2014年4月3日,被害人牛某某在孟县公安局,对12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牛某某指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用左手掐其脖子的男人(8号照片中的男子正是被告人李涛);④2014年4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孟县公安局,对12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张某某指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案发当日手持匕首对其几人进行殴打的男子(7号照片中的男子正是被告人邢楠);⑤2014年4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孟县公安局,对12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张某某指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与曹某乙、牛某某厮打在一起的男子(8号照片中的男子正是被告人李涛)。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2013年11月12日晚上9点多,我和我老公曹某乙就睡下了,到了凌晨12点多钟的时候,听见有人在外面敲门,并说:“曹师傅,曹师傅,你出来一下”,连叫了好几声我们都没有回应,因为当时很晚了,我以为是有人要修车。但是门外面还是一直叫老曹,然后我就劝我老公起床开门看看到底是谁,有什么事,我老公曹某乙就穿了一条保暖裤子,上身穿了一件保暖内衣就出去了,出去以后老曹和他们说什么我没听清楚,因为外面一直有狗叫喊,最后我听见老曹说:“有什么事,明天再说”,我听着听着外面就吵起来了,我觉得不对劲,一边穿衣服一边叫我家隔壁的修理工牛瑞峰,我就说:“峰峰,快起快起”,我穿好衣服出去以后,看见对方有两个人正在追赶打我的修理工牛瑞峰,其中一个人手中拿着一根撬轮胎的铁棍,然后牛瑞峰从地上随手拿起一起钢板卡子,我还看见还有一个人和我老公在我家门口附近,和我老公来回推搡,我看见牛瑞峰拿起钢板卡子怕他打伤人,我就立马过去把牛瑞峰的钢板卡子夺下来,随手扔在地上,我就又夺那个人手中撬轮胎的铁棍,我没有夺下来被闪到在地上,期间我好像还说:“有什么事说吧,打什么架啊”,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得了,因为当时那种情况太乱了。然后我就听见我老公曹某乙叫喊我的名字“秀娟,秀娟”,我听到后看了我老公一眼,他在我家那墙站的。当时我还在拉架,我又扭头看我老公的时候,他就倒在地上了,当时我觉得他没有什么事,就没有过去,因为那两个人还在追打我的修理工牛瑞峰,我还在拉架,最后牛瑞峰不知道被打的跑哪了,我才过去看我老公,过去以后看见地上面全是血,我立马着急了,赶紧喊我的司机“守飞,守飞”,我看见守飞往过走,上身穿一件军绿色大衣,下身穿一个裤衩,正走的时候不知道被谁打了头一下,然后就蹲在那了,他们三个人上车就走了,我当时非常着急就叫喊说:“赶紧打电话,赶紧打电话”,然后我听见我的另一个修理工张某某说:“已经打了110和120”,说完我就让永康赶紧到工地找人救老曹,我拿起电话就给工地的马会计打电话说:“赶紧过来,赶紧过来,老曹让人拿刀子捅了,四个人都让捅了”,马会计当时说什么我记不得了,反正是不过来,然后我又给工地负责人“四哥”打电话说:“老曹让人捅了,你赶紧过来,出人命了”,对方说:“你打错了,他不在这个屋”,我还是继续说让他们快点过来,过了有二十分钟左右,“四哥”他们就开车过来了,过来了有两辆车,他们就把我老公,还有牛瑞峰,守飞都弄到车上,走到工地门口的时候,我看见120和110的车都在门口,工地的看守人员不让进去,最后我老公、牛瑞峰、守飞就让120救护车拉走了。到了医院以后,我老公就去世了。2.证人曹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后修理厂内废旧轮胎和废弃零件已转卖。3.证人王某某、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2日当晚与邢楠、李涛、索丹涛一起喝酒的事实,期间李涛曾说因修车配件的事饭后欲找老曹。4.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邢楠逃逸之后向其借钱的相关情况5.证人盂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邢楠与李涛即1号挖掘机车主和69号工程车车主;同时证实案发后其替三名被告人向被害人垫付了赔偿金:分别为曹某乙45万元;郝某某3.2万元;牛某某3.15万元。6、证人龙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在孟县奕丰生态园向侦查人员所做的证言,证实案发后,索丹涛与邢楠分别于13日上午和晚上与其电话联系询问曹某乙的伤情,龙某某没有告诉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并劝其投案自首。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案发经过:2013年11月13日凌晨的时候,我在工地宿舍快睡着的时候,我听见有人在外面叫我的老板曹某乙,因为,我和我老板的家紧挨着,但是和我一个宿舍的还有修理工牛瑞峰,他已经睡着了。我听见外面的人叫“老曹”,曹某乙听后说:“什么事情”,外面的人所:“你出来一下”,曹某乙听后说:“你等一下,我穿上衣服”,过了不一会儿,我听见曹某乙打开了房门,这时我听到外面的人说:“你今天为什么要骂我弟弟”,曹某乙说:“谁骂他了”,我听到他们吵起来了就开门出去,出去后看见是1号挖机的老板和69号工程车的车主,他们当时还开的一辆黑色进口老款现代车,停在修理厂内,在外面叫曹某乙的是1号挖机的老板,1号挖机的老板所说的弟弟就是69号工程车的车主,具体什么兄弟关系我就不清楚了。随后曹某乙说:“你们今天喝酒了,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吧”,69号工程车车主听后说:“我他妈没有喝,谁说我喝了啊”,曹某乙又说:“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吧,你们今天喝酒了”,说着69号车主就推了一下曹某乙,然后他们就打起来了,我看见以后就立即上去拉架,这时修理工牛瑞峰也从宿舍出来拉架,牛瑞峰扑过来以后,把我、曹某乙、69号车主就扑到了在地上,牛瑞峰扑过来的时候还用拳头不知道打了谁一下,倒在地上以后,我穿的拖鞋掉在地上,我捡起拖鞋打了69号车主右肩部两三下,然后我就从地上往起站,曹某乙、牛瑞峰还在地上和69号工程车主互相殴打,我刚站起来,这时1号挖机的老板从背后抓住我衣服把我拽过去,用拳头朝我的鼻子上打了一拳,我就反抗挣脱,紧接着他又在我的左鬓角处打了一拳,随后我就感觉我的鬓角处不对劲,有一种热乎乎的感觉,立马往宿舍跑,因为宿舍内有镜子,我想看看是怎么回事,曹某乙、牛瑞峰和69号工程车的车主厮打在一起,我往宿舍跑的时候又从车上面下来一个人跑过去,跑的途中不知道从地上拿起一个什么东西,我没有看见。我刚进宿舍,1号挖机的老板也跟进来了,我看见他手中拿着一把匕首,双手正在打开刀子,当时没有打开,嘴里还说:“谁让你打我弟弟了”,说着使用拳头打我,但没有打到我,我就跳到床上,这时1号挖机的老板听见曹某乙的老婆叫喊说:“守飞,守飞,快点出来”,他听到后就从宿舍内跑出去了,然后我就穿上大衣,还用毛巾擦了擦我脸上的血,随后我就跑出去看见,1号挖机的老板他们那三个人已经上了车,关住车门后就开车走了,曹某乙走到我的宿舍门口时突然就跌倒了,守飞和牛瑞峰也往我宿舍走。曹某乙的肚子那块一直在流血,守飞一只手捂着头,另一只手捂着肚,牛瑞峰是肚子上被捅了一刀,后我便打电话报了警和120急救电话。2.被害人郝某某陈述证实案发经过:2013年11月12日晚11点多,我刚和我妻子打完电话睡了,我住在我老板曹某乙所开的修理厂那的简易房,我住在最东面,我老板曹某乙住在最西面,张某某和牛瑞峰住在老板过来的这一间,当晚我已经睡着,可能是刚13号凌晨,我听到房外面我的老板娘叫喊我的名字:“守飞,守飞”,我听到以后心里也没想什么,我就披上一件军绿色大衣,下身只穿一个裤衩,其他什么也没有,我披上衣服以后就从房内出来,出来后就看见老板娘,老板娘离我有一辆工程车长那么远的距离,当时老板娘在干嘛我没有看清楚,因为天黑视线不好,我看到老板娘后就慢跑过去,嘴里还喊着:“干嘛呢,干嘛呢”,我还没有跑到老板娘跟前,突然又一个人跑过来,拿着刀朝我左肚子上捅了两刀,然后我捂着肚子蹲在地上,这个人还用刀子朝我的左头部捅了两刀,他捅我的时候,我用左手去抓他的刀子,不知道怎么一下把我左手中指手肚子上面的肉割下来了,他捅完以后我伏捂着头和肚子蹲在地上,期间还看一个人双手扛着一根撬棍在一边站着,然后他们就走了,具体怎么走的,过来多长时间走的我都没有注意,因为当时天又冷,我被捅伤又疼,这些都没有注意。我捂着肚子和头部往牛瑞峰他们住的那个家走,当时我又冷又疼,挪着步子往过走,走到门口的时候,看见老板曹某乙倒在牛瑞峰他们那个家的门口的西侧方向,牛瑞峰在家里,具体他在干吗没有注意,因为我当时又冷又痛,一直闭着眼睛,偶尔睁开看一眼,我挪着身子进到屋里就蹲在床边,然后我头部晕晕的,最后就晕过去了。等到我清醒的时候我已经到了医院,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3.被害人牛某某陈述证实案发经过:2013年11月13日凌晨,我和张某某正在曹某乙的汽修厂宿舍内睡觉,这时听见老板娘秀娟叫喊我的名字,我被叫醒以后听见外面有吵闹的声音,我觉得不对劲,连衣服也没有穿就穿一个内裤就往外面跑。我跑出屋的时候,看见老板曹某乙被69号工程车车主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围在墙角,还看见张某某在他们旁边不到一米的距离站的,张某某什么时候出来的我不知道。我出来以后听到老板曹某乙说他们今晚喝酒了,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刚说完69号工程车车主和那个我不认识的人就开始拉扯曹某乙,我看见以后就赶紧跑过去往开拉那两个人,张某某也过来和我一起往开拉,拉架的时候69号工程车车主就用左手掐我的脖子,我就往开拽他的手,这个时候不知道谁推了我们两个一下,我和69号工程车车主就倒在地上了,我看见张某某用拖鞋朝69号车主头部打了两下,我倒在地上以后就立马往起站,我听到那个我不认识的人骂我,我扭头一看,这个人拿着一个撬轮胎的铁棍真准备打我,被老板娘拽住了,那个人就往开挣脱老板娘,后我从修理厂的地上捡起一个钢板卡想挡,我怕那个人用铁棍打我,这时1号挖机的老板从后面拽住的胳膊把我拽过来,当时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捅了我一下,我的裤衩湿了,我用手一摸才知道是血,1号挖机的老板当时还拽着我的胳膊,还想用刀捅我,我看见他拿刀第二下捅我的时候,我就挣脱往一边跑,他还是拿着刀子追我,我跑着跑着就跌倒在地上,我跌倒以后1号挖机的老板还是用刀捅我,我就用脚踢他怕他再用刀捅到我,我把他踢到以后,我就爬起来朝南面的一辆工程车跑了过去,然后躲在车下面。躲了有不到一分钟的时间,我就听到张某某在报警,我就出来往宿舍走,看见曹某乙在门口躺着,郝某某在院中蹲着,他两个也被捅伤了,后我们就被送到了医院。五、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邢楠供述:2013年11月12日上午10点多钟,因为李涛的工程车坏了在外面修,李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他,当时索丹涛跟我在一起,然后我开车拉着索丹涛出去接李涛,接到李涛后李涛说:“老曹刚给我修了车,刚换了那个齿轮不到半个月就坏,我得回去找他问问怎么回事,问问他给我保修不”老曹在生态园工地开了一个修理厂,我听后说:“谁知道人家给保修不。”说完我就开车拉着李涛和索丹涛回到了老曹的修理厂,到后李涛就问老曹说:“你刚给我换的齿轮不到一个月就坏了,是不是有质量问题”,老曹回道说:“没有,不是我齿轮质量的问题”,说着他们两个人就吵起来了,老曹骂了李涛,李涛也骂了老曹,具体他们怎么骂的我记不得了,最后老曹就走开了。到了晚上李涛和我说:“我今晚要打那个修理工(指老曹),你去不去”我听后说:“我不去,干嘛去打他啊,再说咱们工地就两个修理工,你打了他,以后谁给咱们修车啊,你的事情有工地给处理”,我说完李涛什么也没有说,这时索丹涛也过来,我就把李涛要打老曹的事情和索丹涛说了一下,索丹涛说:“你的事情有工地给你解决”。说完我们就走索丹涛也跟上了我们。2013年11月13日凌晨的时候,我开车拉着李涛和索丹涛到了盂县华北奕丰生态园工地曹某乙的修理厂。到了以后,我和李涛先下了车,索丹涛当时没有下车,我和李涛找到了老曹所住的宿舍门外,我就敲门叫老曹出来,老曹开门出来以后,见我们喝了酒就说:“你们今天喝酒了,我不和你们说,有什么事明天再说。”我说:“你那配件保不保换无所谓,你不能骂我兄弟。”曹某乙说:“是他(指李涛)先骂的我”李涛听后顶住老曹说:“明明你他妈的先骂的我。”这时,李涛和老曹就面对面胸口对胸口的挤在一起,我怕他们两个打起来就把他们拉开了,拉开以后,我就扭头和老曹说话,刚说了没有几句话,我听见有人吵吵,扭头一看,有三四个人把李涛摁地上打,当时我看见有一个光身子的男的朝我跑过来要打我的样子,我就从腰里拿出那把匕首。我拿出刀子,没有打开刀刃,只是用刀柄朝那个光身子的脸上捅了两下,那个光身子的人就跑到一间屋里,我也追进去了,因为我怕他拿东西出来,我追进去以后,那个光身子的站在床上说:“这不关我的事。”我听到以后就出来了。我从那间屋子里出来以后,看见李涛躺在地上,有一个光身子外面只穿件大衣的男的猫着腰在那里打李涛,我见了以后就打开刀子拿着刀子进去,用左手拽住那个光身穿大衣的人的右肩膀,右手拿着刀子朝他的脸上捅了进去,当时我记得捅了一下,那个光身穿大衣的人就停手了,我见他停手后又看见曹某乙在旁边站着,我怕他过来打我们,我就拿着刀子跑到曹某乙跟前,用刀子朝老曹的小肚子上面捅了两刀,捅了曹某乙以后我就喊李涛,索丹涛快走,然后我就开车拉他们走了。我开着车,李涛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索丹涛坐在后面,我上车以后就把刀子随手放在了副驾驶座位后面的储物袋里面,我开车拉着李涛、索丹涛朝生态园的大门走,出去以后我说:“我把那个光身子的脸上捅了两刀,把那个穿军绿色大衣的人脸上捅了一刀,朝老曹的肚子上捅了两刀”,我说完以后李涛说他当时拿着一个齿轮打他们了,打了司机也打了老曹两下。索丹涛说他和老曹的老婆抢钢板卡子了。说完这些以后我就说咱们回西安吧,快到太原时我让索丹涛把我捅人的刀子扔掉。到了西安是早上九点多钟,到后我们在西安市南三环边一个旅馆开了一间房,然后李涛和索丹涛就走了,我一个在旅馆内睡觉,到了中午的时候,我给工地的龙哥打电话。到了第二天上午,我和李涛在西安尚武门小北门环城公园里面,我给丹凤县刑警队的一个队长叫邢峰打电话。把我在孟县打架的事情和他说了一下,他听后说:“我了解这个情况,你们赶紧回来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你们什么时候回来自首我都等着你们,你们考虑一下”,我听后说:“我会考虑的”,说完我就和李涛商量去丹凤公安局自首并给索丹涛打电话,索丹涛听后说:好吧。我把我所在的地址告诉他,在我们还没有等到索丹涛的时候,西安的公安民警就把我们抓了。2.被告人李涛的供述:邢楠和我说咱们去找那个老曹,他给不给赔先不说,他老曹骂人就不对。索丹涛说不用了,改天再说吧。我听后也怕邢楠找老曹闹起事来让工地罚款,就说走,回吧。说完,邢楠回我们住的地方取车钥匙,我和索丹涛就往住的地方走,没走几步邢楠就返回来叫我和索丹涛和他一起去找老曹。邢楠开着他的那辆黑色现代车带着我和索丹涛就到了老曹的修理厂。2013年11月13日凌晨的时候,邢楠开车拉着我和索丹涛到了盂县华北奕丰生态园工地内老曹所开的修理厂,到后我和邢楠下了车,索丹涛在车上没有下车。我和邢楠下车后就来到修理厂老曹的居住的房门外,邢楠喊说:“老曹出来一下”,喊了几句以后,老曹开了门出来了,邢楠见老曹出来便和他说:“中午你干嘛骂我兄弟,”老曹听后说:“我没有骂”邢楠说:“中午那儿的人都听见你骂了。”老曹听后说:“你们今天喝酒了,我不和你们说,有什么事明天再说。”我听后说:“谁他妈说我喝酒了”,说的时候就过来三四个人,其中有一个没穿衣服的把我扑到在地上,其他的人有的用脚踢我,有的用手打我,我就努力的往起站,在我往起站的时候我右手随手就从地上捡起一个类似铁齿轮的东西,我站起来以后看见我身边就有一个人,其他人去哪儿了我当时没有注意,我右手拿着那个东西朝的人胸部以上的部位打了两三下,具体打在哪儿当时天黑没有注意,这时我便听见邢楠叫喊说走,然后我就把手中拿着的类似铁齿轮的东西扔在老曹的修理厂的地上,扭头朝车跑过去,然后邢楠开车拉着我们就跑了。在出了阳泉界往太原方向的高速路上走的当中,邢楠开着车说:“我刚才打架的时候拿刀把人捅了。”我听后说:“我刚才也拿齿轮一样的东西把一个人打了。”索丹涛也说:“我刚才也拿着一根撬棍打了个人。”路上我们停住车,我和索丹涛下车拿光碟堵车牌的时候,我坐到车后座上,索丹涛就坐到副驾驶位置上。车到了寿阳界的时候,具体哪里我也不知道,邢楠停下车我们在路边休息的时候,邢楠跟索丹涛说:“你把车门储物箱里放着的我刚才捅人用的刀子扔了吧。”索丹涛听了以后从副驾驶车门储物箱里拿出那把刀子打开车窗把刀子扔出去了。13号上午8点左右,我们就到了陕西省西安市区,邢楠把他那辆黑色现代轿车停在一个桥墩底下后,我们找了一个宾馆住下,在宾馆里,邢楠就给孟县奕丰生态园工地上的人打电话问老曹他们受伤的情况,当时王某某告诉我们说老曹他们受伤很重,说警察已经到工地上调查了,工地也全部停工了。我们知道这个情况以后,就商量好,如果老曹他们那面没有死人,只是伤的话,我们就想办法给他们赔钱了事,如果老曹他们那面死了人的话我们就去投案自首。商量好以后,我们在宾馆睡觉,索丹涛在宾馆睡了一觉,晚上就回他家里了。14号早上起来,邢楠给陕西省丹凤县公安局刑警队的一个人打电话,把我们的事情告诉他以后,问能不能回去投案自首。打完电话以后,邢楠和我说要不咱们回去自首吧我说:行。说完我们就退了房,联系好索丹涛在西安市小北门的地方等索丹涛,结果我们在小北门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3.被告人索丹涛的供述:2013年11月12日中午的时候,李涛到工地修车铺找到姓曹的老板,说是发现修车铺老板给他修车所用的零件质量的问题,修车铺老板说不管,后来他俩就争吵起来,之后我和邢楠说让李涛将有质量问题的零件交给工地的樊老板,让工地老板来处理,之后就没有再吵下去,当晚喝了点酒,李涛和邢楠就只因为有质量问题的零件又去找修车铺老板理论,才和工地修车铺的老板发生了打架事件。2013年11月13日凌晨的时候,邢楠开车拉着我和李涛到了盂县华北奕丰生态园工地老曹说开的修理厂,到后邢楠和李涛下了车,我坐在李后面的座位上没有下车,看邢楠去敲老曹的门,李涛紧跟在后面,过了有三分钟左右,老曹开了门出来,我看邢楠和老曹在说话,修理厂的狗叫唤的厉害,我也听不清他们在说什么,后来听见老曹高声说了几句,说:“你们喝了酒了,不和你们说,”他们有事吵了两分钟左右,从老曹右侧的门里出来一个光着膀子的年轻男子,在门口站了有不到一分钟,然后那名男子就和李涛互相用食指指了对方两三下,这时光膀子的那个年轻人的房内又出来一名年轻男子,站在那名光膀子的年轻男子身后,刚出来的这名男子穿什么衣服,有没有穿衣服我没有看清。这时我低头找了一下打火机,就是一瞬间的时间,等我抬起头以后看见有两三个人把李涛推倒在地上,看见有人用脚踢的,用拳头打的,我见李涛被打倒在地上就赶紧开门下车,下车后往李涛那跑,快跑过去的时候我还叫喊了两声:“干什么呢,干什么呢,”我跑过去以后看见有一个光膀子的年轻男子手上拿着一把“U”型钢板卡子,就往我跟前走,我侧身退了几步,身后放着轮胎,上面别着一根撬棍,于是我就拿起那根撬棍,和他面对面站着,我说:“你把那东西放下”,他听后说:“你先放下”。这时我辨认出这个年轻男子是修理厂的修理工,说着老曹的媳妇就过来抓住我手里边的撬棍,我和她互相推搡,最后我使劲拉把撬棍拽过来了,老曹的媳妇见我把撬棍夺过去,和我说:“你们不该大晚上闹事”,我听后说:“那你们也不应该打人。”她说:“中午的时候我就和你说了,那个零件坏了不是我们不给你换,是厂家不给保换。”我正和老曹的媳妇说话的时候,我看见李涛从地上站起来,用脚踢那个拿着“U”型钢卡的年轻人,但没有踢住,那个年轻人就躲,李涛就追了过去,后我又和老曹媳妇争论,这时从修理厂右侧停着的一辆大车侧面出来一身穿军绿色大衣的中年男子,我看见人后就向他说:“你是不是想打架,”他看了我一眼就退了两步,我见他后退一步同时看见他双手插在袖筒里,不像是打架的,我就又和老曹的媳妇争论他们不应该打人,后我就听见邢楠叫我们来,我听到以后就把撬棍扔在修理厂院里的地上扭头朝车走了过去,上车的时候看见那名穿绿色大衣的中年男子捂着头在一辆大车旁边蹲着,后我们上车就走了。在从阳泉市到太原市的高速路上的一个服务区内,他下车洗了洗手,我就下车上了个厕所,李涛去买了几瓶水,邢楠上了车就继续走,刚走开邢楠就对我说你把刀子扔掉。说着速度慢了下来并且在最右边行驶着,我从副驾驶门的储物箱里取出匕首来,摇下车玻璃,用力将匕首扔出了大路。到了西安,邢楠给我打电话说去丹凤县自首,还能从轻处理。之后我俩约好在西安市尚武门见面,我说我立马过去,我快到尚武门的时候给邢楠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你出了城墙我就能看见你,后我刚到那个地方就被警察抓了。六、鉴定意见1.阳泉市公安局出具公(阳)鉴(法尸)字(2013)22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曹卫华左髂部2.5X1.5cm擦伤,左下腹部3cm横形刺创,深达腹腔,左髂前上棘处2cm纵形刺创,深达髂骨,以上刺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侧钝,一侧锐。腹腔积血2500ml,降结肠有1.5cm,1cm刺破口,左侧髂外动脉,髂外静脉破裂。综合分析说明,曹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伤左下腹部,造成左侧髂外动脉,髂外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阳泉市盂县公安局出具的公(阳盂)鉴(法检)字(2013)138号及公(阳盂)鉴(法检)字(2013)139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郝某某颅底骨折(耳漏)经治疗现耳漏已经基本愈合和胸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重要血管、神经均构成轻伤;被害人牛某某左上腹部刀刺伤和左膝胫骨平台骨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3.阳泉市公安局出具的公(阳)鉴(法物)字(2013)15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DNA检验:①现场地面提取10处血迹均检出人血,分别为被害人曹某乙、郝某某、牛某某;②被告人邢楠裤子上留下的血迹为被害人张某某的血迹;③曹某丙是曹某乙所生之子。七、现场勘查1.阳泉市盂县公安局出具的晋公(盂)勘(2013)×××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11月13日对位于盂县孙家庄镇华北奕丰生态园进行勘察检验并提取相关物证的情况。该记录记载:现场中心位于生态园内西部中药材种植基地工程车辆维修厂。该维修厂共建有六间简易房,四周均为空地。现场中心发现距简易房北墙以北370cm,距简易房西墙以东670cm处地面上留有30cmX20cm滴状血迹;距简易房北墙以北610cm,距简易房西墙以东660cm处地面上留有36cmX16cm片状血迹;距简易房北墙以北500cm,简易房西墙以东870cm处地面纸片上留有滴状血迹;距简易房北墙以北270cm,简易房西墙以东660cm处地面上留有20cmX7cm片状血迹;距简易房北墙以北110cm,简易房西墙以东340cm处地面上留有85cmX90cm血泊;距简易房北墙以北16cm,简易房西墙以东110cm处地面土堆上留有185cmX54cm点片状血迹;距简易房北墙以北200cm,简易房西墙以东414cm处地面上留有的铝塑钢条上面留有滴状血迹;简易房从西往东数第1间室门以东北墙外侧墙壁上留有喷浆状血迹;距简易房北墙以北1500cm,简易房西墙以东70cm处地面纸片上留有滴状血迹;简易房从西往东数第1间室内靠东墙摆放的双层床下铺床单上留有擦拭状血迹。以上10处血迹均已拍照固定并提取备检。2.根据现场勘查提取登记表,共在地面提取血迹4处,纸片提取血迹2处,土堆提取血迹1处,铝塑钢条提取血迹1处,墙壁上提取血迹1处,床单上提取血迹1处。3.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①侦查机关于2013年11月22日依法让被告人邢楠、索丹涛分别对案发现场、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②侦查机关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让被告人李涛分别对案发现场、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八、视听资料——五张光盘及制作说明,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审讯被告人及辨认衣物时同步录像在制作光盘时内容完整,无剪辑、修改、删除,程序合法。另查明,在本案诉讼之前,孟某某代三名被告人向曹某乙家属支付45万元赔偿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提供的收据、赔偿协议等书证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楠、李涛、索丹涛因琐事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涛、索丹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楠、李涛、索丹涛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故附带民事诉讼之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为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邢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李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被告人索丹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5、被告人邢楠作案所穿衣物,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等上诉提出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邢楠定罪;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三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费共计100万元。上诉人邢楠、李涛、索丹涛提出,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所列一致。关于上诉人曹某甲等上诉所提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邢楠定罪的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该理由不属于附带民事上诉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上诉所提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三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费共计100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告人邢楠、李涛、索丹涛犯罪行为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等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其它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邢楠、李涛、索丹涛所提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对该理由予以考虑并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其所提“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理由,经查,一审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确表示反悔,称对三被告人不予谅解,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楠、李涛、索丹涛因琐事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楠、李涛、索丹涛犯罪行为导致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等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义德代理审判员 张洪波代理审判员 张晋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