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茂新。委托代理人陈竹,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东。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原告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234,513.3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表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AEXX**的小型轿车在诉讼中已被保全,因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变现;其基本账户亦在执行中被本院冻结。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