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四初商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占奎与哈尔滨市阿城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奎,哈尔滨市阿城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初商字第213-1号原告张占奎,身份证号码230122196601302711,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合村三组。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法定代表人孙庆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奎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帐号:1245010708972335内存款予以冻结,请求冻结标的额为150万元。由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帐号:1245010708972335内存款,冻结标的额为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如上述财产查封有误造成损失,由担保人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负责赔偿。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忠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岩 搜索“”